当事人:北京裕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裕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刘纪孝诉被告北京裕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北京裕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刘纪孝赔偿房屋面积差10.04平方米的利益损失303750.16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日下午十四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区第1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北京]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1-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