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北京中资厚德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王松杰
北京中资厚德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王松杰:本院受理原告钱静诉被告北京中资厚德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王松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0-02-11
刊登版面:G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