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铜陵市永生机电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郭黄鹤
铜陵市永生机电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郭黄鹤:本院受理的原告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0-02-20
刊登版面:G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