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甘肃云轩商贸有限公司、雷进生
甘肃云轩商贸有限公司、雷进生:本院受理原告兰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甘肃云轩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代偿款人民币135500.69元;2、请求判决被告甘肃云轩商贸有限公司以代偿款135500.6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9月14日至2020年12月1日(809天)的利息人民币32886.02元;3、请求判决被告甘肃云轩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以代偿款135500.6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2月2日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4、请求判决被告甘肃云轩商贸有限公司按照担保金额的1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5、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甘肃云轩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因追偿发生的律师费29000元;6、请求判令被告雷进生对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7、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本院穷尽送达方式仍无法向你送达。因此,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本院(2020)甘0102民初14262号民事裁定书(案情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9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甘肃]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1-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