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张玉发
张玉发(云阳县南溪镇吉仙村13组42号): 本院受理原告叶亮诉被告张玉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渝0235民初6706号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剩余购车款9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于2021年12月29日下午15:30在本院第五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重庆]云阳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1-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