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辽宁省锦樱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辽阳亚新农业设施加工有限公司、郭元刚、王绍永、冉峻宁、刘川
辽宁省锦樱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辽阳亚新农业设施加工有限公司、郭元刚、王绍永、冉峻宁、刘川:本院受理原告辽宁灯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20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辽宁]灯塔市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1-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