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北京新盈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万鼎国际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雷
北京新盈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万鼎国际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雷:本院受理袁秋梅与于雷等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证据 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 上午9时 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 四层三十法庭 开庭审理。
[北京]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1-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