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李帮帮、王玉、于春、方伟、刘丽
李帮帮、王玉、于春、方伟、刘丽:关于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帮帮、王玉、于春、方伟、刘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李帮帮、王玉给付原告欠款本金61223.29元及利息7253.96元(详见贷款情况表),本息合计71477.25元,并判令被告支付本金61223.29元从2021年8月18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按月利率11.31‰计算所得的利息。以及律师费3000元和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合计74477.25元。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于春、方伟、刘丽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以及诉讼费、律师费、办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处置费、过户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的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等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限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答辩)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并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21民初31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1-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