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许铁军
许铁军: 本院受理原告王武琼、曾昭荣诉被告许铁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1)渝0103民初30424号。其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从2021年9月1日到2021年9月30日租金4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租金逾期违约金930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155元;4、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水电费100元;5、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房屋清洁费100元;6、请求判令被告损坏家电家具赔偿500元;7、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4000元;8、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四楼第2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重庆]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1-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