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李德明
李德明:本院受理原告彭学文与被告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129民初1151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安仁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四川]大邑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1-10-26